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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入門
出勤紀錄要保存五年、記到分鐘:勞基法第 30 條老闆必懂的三件事
先給結論:勞基法第 30 條對雇主的要求有三件。要為每位勞工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;要逐日記載、精確到分鐘;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,不得拒絕。這篇文章講清楚這三件事在一間店裡實際代表什麼、什麼算是出勤紀錄,以及老闆最常在哪裡出錯。
本文為一般性教育內容,非法律意見。每家企業狀況不同,請以勞基法與勞動部公告為準,並就你的個案諮詢勞動法專業人員。
1. 法條到底怎麼寫
第 30 條第 5 項: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」第 6 項:「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」三件事,一句話:要有、要留五年、要到分鐘,而且員工要得到。
為什麼法律這麼在意?因為同一條的第 1 項就是工時上限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。出勤紀錄是唯一能證明誰做了多久、加班費有沒有算對、休息日有沒有給足的證據。沒有紀錄,什麼都證明不了。
2. 為什麼一定要「到分鐘」
因為加班費與休息時間都是以分鐘計算。如果你的系統四捨五入到 15 分鐘,或簽到簿寫「九點」但人其實 09:12 才到,那份紀錄就不符合法條說的「至分鐘為止」,從它算出來的每一筆工資也跟著錯。
3. 什麼算是出勤紀錄
法條沒有規定要用什麼工具。打卡機、簽到簿、App、GPS 打卡都可以,只要符合三個條件:逐日、到分鐘、五年內找得回來。群組裡一張「我到了」的照片不是出勤紀錄,因為沒有確切時間,五年後也找不到。
4. 沒做到,罰多少
罰則在第 79 條。沒有置備紀錄或未保存五年(第 5 項):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。未記載到分鐘或拒絕提供副本(第 6 項):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與情節,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。
5. 店家最常踩的四個坑
- 紀錄只存在打卡機裡。機器壞掉或換機那天,五年的紀錄跟著一起消失
- 簽到簿只寫到整點,不是到分鐘
- 分店收掉,紀錄跟著丟,但五年還沒到
- 員工申請副本要等一週,因為要從機器裡撈或翻本子
6. 怎麼做才安心
- 所有門市用同一套系統,紀錄不放在機器裡、也不放在店裡
- 每個月把出勤報表匯出成檔案,存在你自己掌握的地方,例如公司的雲端硬碟
- 員工離職後也要留。五年是從紀錄產生那天起算,不是離職那天
- 讓提供副本變成按一下的事,而不是翻找
實際畫面 · 打卡
在 WorkCo 裡,員工用自己的手機打卡,時間立刻記錄到分鐘,並對照排定的班次;出勤報表隨時可以匯出成檔案。保存五年是你的責任:每月匯出,把檔案留好。
7. WorkCo 幫得上什麼、幫不上什麼
WorkCo 把每一次上下班打卡記錄到分鐘,用員工自己的手機、在你設定的 GPS 範圍內,沒有會壞的機器,報表可以跨所有門市一次匯出成檔案。WorkCo 不會替你承擔的是法定的五年保存責任:帳號開著的期間系統會保存紀錄,但真正屬於你的那一份,是你匯出並自己留存的檔案。
資料來源: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、第 79 條(law.moj.gov.tw,N0030001),2026-09-04 查閱。
常見問題
出勤紀錄要保存幾年?
五年,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,從紀錄產生時起算。員工離職並不會結束這項義務。
一定要用打卡機嗎?
不用。法條沒有規定工具,簽到簿、App、GPS 打卡都可以,只要逐日、到分鐘、保存五年,且員工申請時提供副本。
可以拒絕給員工副本嗎?
不行。第 30 條第 6 項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,拒絕會依第 79 條處罰。
罰款是多少?
未置備或未保存五年:新臺幣 9 萬至 45 萬元。未到分鐘或拒絕副本:新臺幣 2 萬至 100 萬元,並得依規模與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,依第 79 條。